《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于2015年8月19日由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正式发布,并于9月2日在网上公布。今年5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已经正式实施,《目录》作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其《实施指南》的发布将对今后企业合规和政府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实施依据。作为化学品法规咨询公司,华测瑞欧特发布《目录实施指南》深入解读,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在第一时间充分理解危化品目录实施的要义。
目录实施指南主要包括两部分:十一条正文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因此我们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目录实施指南条款解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解读、目录实施指南发布后企业应对措施。在此篇中我们主要针对《目录实施指南》的正文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条款进行一一分析:
1. 第三条,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此处物质状态指的是气、液、固态等形态。此条相当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补充。除了55号令中规定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外,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也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目录》第1674条是关于柴油的条目,如果柴油的闭杯闪点≤60℃,则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即生产或经营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然而由于柴油是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的混合物,批次不同或牌号不同,闪点的变化幅度较大。通常会出现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柴油既有低于60℃也有高于60℃的情况,那是否要取证及如何取证呢?《目录实施指南》则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有一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60℃,该企业就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表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柴油条目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备注 |
1674 |
柴油[闭杯闪点≤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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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五条,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此条规定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如果化学品符合本条要求,则被视为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同等管理。即需要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仓储、运输等。这一条中的关键字有“主要成分”、“均”、“鉴定”和“70%”,下面逐个分析。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主要成分”并未在指南中给出定义。企业关于主要成分的困惑可能会在于:主要成分的界定方式较多,可以通过含量、危害特性贡献、产品功能体现等角度来判断,还需考虑主要成分是否需要除去杂质。具体为:
表二:主要成分判定依据
界定点 |
判定疑问 |
含量大的组分 |
含量是否有具体的值界定; 有些产品中含量大的组分可能无危害,而含量较小的组分有危害性 |
对产品危害性有贡献的组分 |
组分对于健康和环境危害的贡献可以根据浓度采用分类标准设定的cutoff值,对于物理危害的贡献界定较困难 |
体现产品功能特性的组分 |
对于进口企业,知道全成分比较困难; 含量较小的添加剂更难以获知 |
除去杂质的剩余组分 |
杂质一般含量较小,对于物理危害 的贡献一般可忽略;但对于健康和环境危害,某些含量含量较小的危害杂质可能会影响产品整体危害 |
”均“,如果读的时候没有特别考虑”均”字的意义,就可以理解为主要成分有列入目录和不列入目录的成分,如果有列在目录中成分,并且其浓度加和大于等于70%,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而如果企业在”均“字上纠结,字面意思就会变成主要成分都要列在目录中并且浓度和大于等于70%,才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后者涉及的范围大大缩小。然而,这样理解和执法可能会错过很多列在目录中的成分浓度之和大于等于70%的化学品,主要由于还含有其他不在目录中的危险成分,而不满足主要成分均列入目录的条件。
跳出对“主要成分”和“均”字面意思的咬文嚼字,反过来考虑,我们可能会得到一个合理的理解。
第五条最后指出,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一般基于GHS的基本原则,从危险性角度来讲,有浓度超过cut off值的危险的成分即为主要成分。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列在许可证上的成分应该就是指南中所指的主要成分。按照这样来理解,企业只需考虑产品中是否有列入目录的成分,如果有,其浓度加和是否大于等于70%,如果是,企业就是要办理许可证,并把这些成分列在许可证上。即,判断依据可以简单理解为“产品中有成分列在目录中,且这些成分浓度之和如果大于等于70%,则产品要按照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这一条包括了两种情况:
1) 一般来说,目录中的成分浓度之和大于等于70%的化学品都是危险化学品,并且危险性符合目录的确定原则。但是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产品列在目录中的成分非常多(如多于20个),各个成分的危险性又较分散,可能整体产品的危险性不符合目录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经过相应的鉴定,如物理危险性鉴定(安监总局60号令),鉴定结果表明属于非危险化学品的,就不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
2) 对于目录中的成分浓度之和大于等于70%的,且已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原则上确定危险化学品具体分类也需要鉴定,特别是物理危险性),如果缺少产品本身的相关理化数据,也需要进行鉴定或实验,获得必须的理化数据,用于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安监总局53号令)。
“70%”, 可能有企业困惑为何规定这个数值,而不是60%,或者80%?基于智创涂料ERP的相关化学品经验,并没有有效的数据支持为何选择这个数据及必须选择这个数值。根据我们的了解,70%是为便于管理而给出的一个具体值,企业依此规定照办即可。
4. 第六条,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此条款是对第五条的补充,对于目录中的成分浓度之和小于70%的情况,直接豁免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许可部分,但是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仍需要按照安监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安监总局53号令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此外还补充了,成分都未列入《目录》但是危险性未确定的情况需要进行鉴定和可能需要登记的要求,这和安监总局60号令中规定的哪些化学品需要鉴定保持一致。
5. 第七条,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胶粘剂以粘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粘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粘料的各种胶粘剂。各胶粘剂对应的粘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剂分类》(GB/T 13553-1996)。
表三:危险化学品目录关于2828条目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CAS号 |
备注 |
2828 |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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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条目2828,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易燃液体管理。 |
新版目录的一大特点就是简明精要,重点突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等10个类属条目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一个类属条目,即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条件是产品属于GHS分类:易燃液体类别1,2,3(闭杯闪点≤60℃)。为方便企业方便查阅及初步判断企业的产品是否可能属于2828条目,《实施指南》的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举例列出了一些可能是2828条目,共88项,涉及涂料、油漆、稀释剂、油墨、香料、树脂、胶黏剂、某些易燃溶剂的溶液等品类。
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除了《实施指南》所列举的88项,还存在很多其他符合闭杯闪点≤60℃条件的产品,比如:配方香精。这些产品同样需按照2828条目进行管理。一旦产品确定属于2828条目,该化学品则为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一切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需要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仓储、运输等。
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或登记时,需要参考《实施指南》中给出的品名,如1.氨基树脂涂料,2.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同一品名下涉及多个系列产品的,在登记时还要分别列出各个产品的名称,按照产品进行登记。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除列举88种可能的2828条目,它还强调了2828条目的分类:
(1)闪点<23℃和初沸点≤35℃: 易燃液体,类别1
(2)闪点<23℃和初沸点>35℃: 易燃液体,类别2
(3)23℃≤闪点≤60℃: 易燃液体,类别3 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需根据组分进行判断。
由于2828条目的开放性,产品的组分千变万化,除了易燃性之外还可能有很多其他的物理危险、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的分类。相应的其他分类也都应该通过安监总局60号令和其他规定进行鉴定,对于健康和环境危害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特定的鉴定法规,所以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组分按照GHS的计算规则,判断产品的健康和环境危害。确定产品所有的危险性之后,办理许可、登记等证书。
6.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工作。
此条是关于危险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传递的要求,即GHS的具体要求。企业有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给出的危险化学品的中国官方分类,结合企业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危险化学品的GHS分类,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并编写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确保相应的危险性信息得到有效的告知、传递和管控。多数企业在《实施指南》发布之前一般都有相应的SDS和标签,而针对指南提供的分类我们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发现和国际主流的数据库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企业按照指南的分类更新所有涉及目录成分的产品SDS、标签。关于指南分类的研究结果,请见后文。由于《实施指南》篇幅有限,而中国GHS法规体系较繁杂,特在此罗列中国GHS法规相关标准:
表四:中国GHS相关标准
项目 |
相关标准 |
备注 |
分类 |
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 |
该标准于2009-06-21公布,2010-05-01正式实施。新标准代替了GB 13690-1992,本标准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公示进行了规定。 |
GB30000.01-20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 |
即将发布,替代GB 1369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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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000.02-2013~ GB30000.2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
本系列标准为28项针对中国GHS下每个分类类别的详细国标。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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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 |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
规定了SDS的书写应按照GHS的标准。 该国标为推荐性国标,于2008-06-19公布,2009-02-01实施。该标准代替了GB/T 17519.1-1998和GB 16483-2000。 |
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
推荐性标准,2014年1月31日起实施。结合国内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了GB/T16483对编制SDS提出的规定和要求,对编制SDS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指导性起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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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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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如何按GHS的要求制作标签。 该国标为强制性国标,于2009-06-21公布,2010-05-01正式实施。代替了GB/T 15258-94和GB15258-99。该标准采用了GHS警示标签,规定了化学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法规实施后,还有1年的过渡期,过渡到2011年5月1号。 |
GB30000.30-201?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
即将发布。规定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有关定义、一般要求、制作与应用要求。 |
7.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此条是针对运输环节的特别说明。《实施指南》的初期未发布版本中设置了UN编码的条目,而正式发布的《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不再列出危险货物编号和联合国UN编号,使用者需要自行查询或通过相关测试获得这些信息。《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大部分化学品是危险货物,应该按照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进行操作。具体确定危险化学品是否为危险货物,企业需参考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国标(GB 6944-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进行判断。对于空运还需参考《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铁路运输还需参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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