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组成信息
中国国家标准规定,MSDS所述化学品的“成分/组成信息”中应该标明该化学品是物质还是混合物。物质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及其浓度或浓度范围。无论是物质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应给出其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对必须标明的有害成分的含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需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则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规定。以下为美国和加拿大相关规定,可供编写MSDS时参考。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颁布的危险性信息传递标准中规定,如果混合物产品中某一组分已经被确认具有健康危害性,且其在产品中的浓度在1%以上(对于致癌物在0.1%以上),则必须标明其OSHA容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限值等有害信息。
加拿大危险产品法第13条规定,下列种类的组分必须在MSDS上说明:
1.其本身是受HPA法控制的危险化学品;
2.出现在需泄露组分名单(IDL)上,且其浓度在规定的浓度以上;
3.供应商已经有理由认为可能对工人是有害的;
4.缺少毒理学数据的组分。
危险性质和安全数据信息
混合物的MSDS应当说明混合物中各种组分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数据。混合物的情况一般可分成两种。
1.化学物质A与化学物质B反应生成新化学物质C,但是反应后尚有少量未反应的化学物质A残留在反应产物C中,因此,新物质D是物质C和物质A的混合物。在这种情况下,编制MSDS是,应当以新物质C为基础编写MSDS。按照国外的惯例(如美国),如果残留物质A是具有健康危害的组分,且其在产品中的浓度在1%以上(对致癌物在0.1%以上),则必须标明其相关健康危害、毒理数据以及OSHA容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限值等信息。
2.如果A物质、B物质、C物质相互混合时没有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了混合物D,那么可以假定混合物D具有每个单独组分同样性质和危险性。在编制该混合物MSDS时,如果不能提供经测试的该混合物的理化性质和健康、毒理数据,则要分别提供混合物中个组分物质的健康危害、毒性和理化性质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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